1、55亿立方米/年煤制天然气项目一期13.5亿立方米/年煤制天然气工程未按环境影响文件要求实现废水循环利用,将应急事故池中生产废水通过水泵及私设排污管线排放至设置区北侧无防渗措施的自然沟谷,累计排放废话谁约116万m³。经监测,排放废水中含挥发酚、氰化物、砷等有毒物质。
鹤壁市华维测控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鹤壁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是鹤煤集团科技处下属的科技型实体企业,主要承担鹤煤集团
煤矿、
选煤设备、
煤仓、
料仓、
破拱、
空气炮及自动化系统的研制、改造、设计、开发、生产、销售。技术力量雄厚,机加工艺完善,产品检验及使用环境标准规范,质量管理严格遵循国际ISO:9000认证标准,实施产品“三检”制度,即用户使用验收制度,产品质量跟踪制度,售后信息反馈制度。倾心打造稳定、可靠、具性价比的工矿自动化产品。
处理措施:1、罚款:20万元整;2、立即停止建设,直至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两家煤化工企业处罚情况如下:
公司拥有一支专业的工程技术队伍,在产品研发方面,采用CAD绘图、三维造型、模拟仿真等前沿技术手段,不断追求智慧的无限提升,实现电器科技与生产工艺的完美结合,在工矿自动化设备领域不断创新,引领市场,成就经典。全自动CO2气体保护焊接、程控氩弧焊、数控模数加工、精密压力铸造、智能静电喷涂等技术的应用,有效地保障了产品性能。先进的自动化生产设备,精湛的生产工艺,优良的制作技术,使得产品尽显一流品质。
2、未按法律规定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法律规定处置危险废物,擅自将高浓盐水处理系统产生的危险废物絮凝沉淀污泥倾倒、堆放在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储存、处置场内;高浓盐水处理车间外的危险废弃物絮凝沉淀污泥暂存池不符合危险固废暂存条件,造成了危险固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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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款,被自治区处环保厅处以20万元罚款。
100万吨煤制油项目于2011年6月开工建设,厂前区,仓库区已建成,生产区于2014年7月开工建设,空分车间,气化车间,锅炉房,净水车间正在进行工程土建,新疆环境监察总队于2014年11月3日下达《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停止建设,2014年11月15日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截至2014年12月24日,该项目仍未向环保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被自治区环保厅处以总计50万元的罚款。
处理措施:1、罚款50万元,2、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消除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