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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日前,山东潍坊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潍坊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对“十三五”期间潍坊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列出目标。根据《方案》要求,到2020年,突出重点行业VOCs污染减排,排放总量下降20%。

潍坊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

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山东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各项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全市“十三五”期间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提高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结合《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潍节约办字〔2017〕14号)和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基础与形势

(一)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取得积极进展

近年来,我市按照国家、省有关部署积极开展VOCs污染防治工作,强化重点工业行业VOCs综合整治,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一是印发了《潍坊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并将重点行业VOCs治理纳入《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截至2017年底,全市需整治12家石化企业,其中3家长期停产,9家已完成整治;全市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企业共136家,已配套VOCs污染防治设施企业共134家,其他2家长期停产。二是针对橡胶生产及制品、制革、防水材料、废塑料加工、板材加工、汽车维修等行业VOCs排放源开展了摸底调查并进行专项整治,目前已完成VOCs排放清单编制。三是全市所有加油站完成了一级油气回收、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全部完成二级,位于建成区内的324座完成了三级油气回收改造。2017年,全市关停“散乱污”企业2400余家。2017年PM2.5、PM10、SO2、NO2平均浓度比2013年分别下降39.3%、30.9%、70.4%和22.0%。

(二)VOCs污染防治形势严峻

当前,我市以PM2.5居高不下和O3浓度逐年升高为特征的复合型污染逐步显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及《一期(2013-2015年)行动计划》、《二期(2016-2017年)行动计划》实施以来,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虽持续改善,但PM2.5浓度仍处于高位,远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同时,我市臭氧浓度呈现上升趋势,尤其是在夏秋季已成为首要污染物。与2013年相比,2017年我市O3浓度(日大8小时平均浓度第90百分位数)上升24.3%;2017年,我市O3浓度超过国家二级标准。据省厅初步测算,我市VOCs排放量居于全省第二位,对大气环境影响日益突出。由于VOCs排放会导致大气氧化性增强,且部分VOCs会产生恶臭异味,所以VOCs排放成为制约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瓶颈,迫切需要全面加强VOCs污染防治工作。

二、总体要求与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按照“树立一个理念、围绕三条主线、落实六大责任、实施九大措施、实现一个目标”的环境保护工作思路,实施VOCs与NOx协同减排、点源与面源协同减排、有组织与无组织协同减排,突出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强化环境监管能力,因地制宜,源头严防,过程严控,末端严管,标本兼治,分业施策,建立VOCs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绿色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突出重点行业VOCs污染减排,排放总量下降20%。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三、治理重点

(一)重点行业。各县市区(含市属开发区,下同)要开展VOCs排放调查工作,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油品储运销等交通源VOCs污染防治,确定本地VOCs控制重点行业。各县市区应基于自身产业结构特征,结合筛查的重点排放行业,实施一批重点工程。充分考虑重点排放行业的产能利用率、生产工艺特征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结合环境空气质量季节性变化特征,研究制定行业生产调控措施。

(二)重点污染物。针对芳香烃、烯烃、炔烃、醛类等活性强的VOCs,根据国家及省要求,组织开展的O3和PM2.5源解析情况,确定VOCs重点控制因子。对于O3控制,重点控制的污染物主要为间/对-二甲苯、乙烯、丙烯、甲醛、甲苯、乙醛、1,3-丁二烯、1,2,4-三甲基苯、邻-二甲苯、苯乙烯等;对于PM2.5控制,重点控制的污染物主要为甲苯、正十二烷、间/对-二甲苯、苯乙烯、正十一烷、正癸烷、乙苯、邻-二甲苯、1,3-丁二烯、甲基环己烷、正壬烷等。同时,要强化苯乙烯、甲硫醇、甲硫醚等恶臭类VOCs的排放控制。

四、主要任务

(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1.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针对涉VOCs排放的“散乱污”企业(主要为涂料、油墨、合成革、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化纤生产等行业企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印刷、家具、钢结构、人造板、注塑等制造加工企业,以及露天喷涂汽车维修作业等),在落实《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潍办字〔2017〕51号)、《潍坊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方案》(潍政办字〔2017〕115号)要求基础上,坚持边整治、边摸排,对新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坚持“先停后治”的原则。建立管理台账,实施分类处置。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督查员,落实排查和整改责任。

2.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逐步提高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的环保准入门槛,实行严格的控制措施。未列入国家批准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治理设施。

3.实施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各县市区应加大工业企业生产季节性调控力度,充分考虑行业产能利用率、生产工艺特点以及污染排放情况等,在不同季节,以本区域O3污染和PM2.5浓度同比改善为原则,提出本辖区产生和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相关行业生产调控方案,相关企业要结合本县市区环境质量状况,组织制定生产调控计划,编制调控工作方案,统筹工业生产和污染减排,科学安排生产工期,其中,2016和2017年年度O3超标的县市区,夏秋季可重点对产生烯烃、炔烃、芳香烃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行业研究制定生产调控方案;PM2.5污染严重的县市区,冬季可重点对产生芳香烃的行业实施生产调控措施。

(二)加快实施工业源VOCs污染防治

1.全面实施石化行业达标排放。石化企业应严格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等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未完成治理或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石化企业,实施停产整治。全面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重点加强搅拌器、泵、压缩机等动密封点,以及低点导淋、取样口、高点放空、液位计、仪表连接件等静密封点的泄漏管理。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密封的浮顶罐,采用固定顶罐的应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应在内浮顶罐基础上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等处理设施;有机液体装卸必须采取全密闭底部装载、顶部浸没式装载等方式,严禁喷溅式装载;汽油、航空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和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程采取油气回收措施。运输相关产品应采用具有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强化废水处理系统等逸散废气收集治理,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的集水井(池)、调节池、隔油池、曝气池、气浮池、浓缩池等高浓度VOCs逸散环节应采用密闭收集措施,并回收利用,难以利用的应安装治理设施。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工艺弛放气、酸性水罐工艺尾气、氧化尾气、重整催化剂再生尾气等工艺废气优先回收利用,难以利用的,应送火炬系统处理,或采用催化焚烧、热力焚烧等销毁措施。

加强非正常工况排放控制。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严禁直接排放,有火炬系统的,送入火炬系统处理,禁止熄灭火炬长明灯;无火炬系统的,应采用冷凝、吸收、吸附等处理措施,降低排放。加强操作管理,减少非计划停车及事故工况发生频次;对事故工况,企业应开展事后评估并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2.加快推进化工行业VOCs综合治理。加大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化学助剂(塑料助剂和橡胶助剂)、日用化工等化工行业VOCs治理力度。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农药行业要加快替代轻芳烃等溶剂,大力推广水基化类制剂;制药行业鼓励使用低(无)VOCs含量或低反应活性的溶剂;橡胶制品行业推广使用新型偶联剂、粘合剂等产品,推广使用石蜡油等全面替代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等助剂。优化生产工艺方案。农药行业加快水相法合成、生物酶法拆分等技术开发推广;制药行业加快生物酶合成法等技术开发推广;橡胶制品行业推广采用串联法混炼、常压连续脱硫工艺。

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任务要求,全面推进化工企业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源项整治。现代煤化工行业全面实施LDAR,制药、农药、炼焦、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等行业逐步推广LDAR工作。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

3.加大工业涂装VOCs治理力度。全面推进集装箱、汽车、木质家具、船舶、工程机械、钢结构、卷材等制造行业工业涂装VOCs排放控制,加强其他交通设备、电子、家用电器制造等行业工业涂装VOCs排放控制,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

(1)集装箱制造行业。钢制集装箱在整箱打砂、箱内涂装、箱外涂装、底架涂装和木地板涂装等工序全面使用水性涂料。对一次打砂工序,推广采用辊涂涂装工艺;加强有机废气收集和处理,并配套建设吸附回收、吸附燃烧等治理设施。

(2)汽车制造行业。推进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制造等领域VOCs排放控制。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水性涂料,配套使用“三涂一烘”“两涂一烘”或免中涂等紧凑型涂装工艺;推广静电喷涂等涂装工艺,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配置密闭收集系统,整车制造企业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90%,其他汽车制造企业不低于80%;对喷漆废气建设吸附燃烧等治理设施,对烘干废气建设燃烧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3)木质家具制造行业。大力推广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涂料,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60%以上;全面使用水性胶粘剂,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100%。在平面板式木质家具制造领域,推广使用自动喷涂或辊涂等先进工艺技术。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有机废气收集效率不低于80%;建设吸附燃烧等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4)船舶制造行业。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涂料,机舱内部、上建内部推广使用水性涂料。优化涂装工艺,将涂装工序提前至分段涂装阶段,2020年底前,60%以上的涂装作业实现密闭喷涂施工;推广使用高压无气喷涂、静电喷涂等涂装技术。强化车间废气收集与处理,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80%,建设吸附燃烧等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5)工程机械制造行业。推广使用高固体分、粉末涂料,到2020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30%以上;试点推行水性涂料。积极采用自动喷涂、静电喷涂等先进涂装技术。加强有机废气收集与治理,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80%,建设吸附燃烧等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6)钢结构制造行业。大力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涂料,到2020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试点推行水性涂料。大力推广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等涂装技术,限制空气喷涂使用。逐步淘汰钢结构露天喷涂,推进钢结构制造企业在车间内作业,建设废气收集与治理设施。

(7)卷材制造行业。全面推广使用自动辊涂技术;加强烘烤废气收集,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90%以上,配套建设燃烧等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4.深入推进包装印刷行业VOCs综合治理。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绿色原辅材料和先进生产工艺、设备,加强无组织废气收集,优化烘干技术,配套建设末端治理措施,实现包装印刷行业VOCs全过程控制,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

加强源头控制。按照国家发布的名录,大力推广使用水性、大豆基、能量固化等低(无)VOCs含量的油墨和低(无)VOCs含量的胶粘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到2019年底前,低(无)VOCs含量绿色原辅材料替代比例不低于60%。对塑料软包装、纸制品包装等,推广使用柔印等低(无)VOCs排放的印刷工艺。在塑料软包装领域,推广应用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到2019年底前,替代比例不低于60%。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对油墨、胶粘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要采取车间环境负压改造、安装集气装置等措施,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70%以上。对转运、储存等,要采取密闭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对烘干过程,要采取循环风烘干技术,减少废气排放。对收集的废气,要建设吸附回收、吸附燃烧等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5.因地制宜推进其他工业行业VOCs综合治理。各县市区要结合

本地产业结构特征和VOCs治理重点,因地制宜选择其他工业行业开展VOCs治理。电子行业应重点加强溶剂清洗、光刻、涂胶、涂装等工序VOCs排放控制;制鞋行业应重点加强鞋面拼接、成型、组底、喷漆、发泡、注塑、印刷、清洗等工序VOCs排放治理;纺织印染行业应重点加强化纤纺丝、热定型、涂层等工序VOCs排放治理;木材加工行业应重点加强干燥、涂胶、热压过程VOCs排放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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