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能源领域的实施意见
浙发改法规〔2013〕1229号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
根据《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42项实施细则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扩大能源领域投资,深化改革、完善竞争有序的能源市场体系,促进能源结构调整,推动能源产业转型升级,降低能源生产利用成本、提高能源效率和普遍服务水平,促进能源领域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拓宽民间资本投资范围
(一)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电网项目。
(二)鼓励民间资本参股核电项目。
(三)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煤电项目。
(四)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热电联产项目。
(五)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水电、陆上风电、海上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
(六)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能源项目。
(七)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天然气长输管道项目;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燃气项目。
(八)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大型LNG(液化天然气)接收站项目。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中小型LNG/CNG储备站项目。
(九)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车船加气站项目。
(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煤炭储运交易项目、油品储运中转项目和炼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