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14年版投资核准目录,能源领域简政放权的力度大。其中,火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热电站项目、新建乙烯项目、新建PX项目等核准权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下放到省级政府或地方政府。
能源电力部分:
一、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二、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级政府核准。
三、火电站: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四、热电站: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五、风电站:由地方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六、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七、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士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士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士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应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
八、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