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印发《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该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执行排放限值:颗粒物5mg/m3、二氧化硫10mg/m3、氮氧化物30mg/m3。自2018年7月1日起,现有燃煤发电锅炉执行排放限值: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以油为燃料的发电锅炉或燃气轮机执行排放限值颗粒物5mg/m3、二氧化硫10mg/m3、氮氧化物50/35mg/m3,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执行排放限值颗粒物5mg/m3、二氧化硫10mg/m3、氮氧化物50/35mg/m3。全文如下: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火力发电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结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天津市辖区内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等要求。火电厂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和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位于天津市辖区内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本标准实施之日后,新制定或新修订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限值,以及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布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的,按照从严原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环境保护科技信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年×月××日实施。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本标准中燃用天然气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8 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9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汞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热裂解院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 号)